1.
112年12月25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955地號土地未臨路、目視所及為雜林、惟 仍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包括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trial之證明文件。
5.
本件拍賣土地僅經地政指界,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範圍,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亦不得據此主張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
6.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依序分別拍賣,如前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於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前,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