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部 分為一無門牌三合院坐落,編號3土地部分為空地,作為通道用、部分為一無門 牌鐵皮平房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 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 其餘部分。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