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座落,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墾丁國家公園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