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796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佔用,部分為魚池,部分為雜草,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 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 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3.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 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 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 有人。
5.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6.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及法令限制等)及占有使用情 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 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