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作道路使 用,為新竹縣寶山鄉雙園路2段260巷巷道之一部,但有部分土地似遭新竹縣寶 山鄉雙園路2段258號房屋越界占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部分可能遭鄰地建物越界占用,惟實際占用位置及面積因未經 測量無法確定,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6.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非位於地震帶上,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 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