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標的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0地號土地為空地(建 物門牌為中崙路113巷40號建物前方),又債權人表示債務人不住在這;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3.
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 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 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 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54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38-
6.
138-6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 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所占用之138-
10.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