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地未臨道路,現為雜木林,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 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