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壽豐鄉光榮四街35號房屋座落於壽豐鄉光榮段171地號土地上,為一層樓平房,旁有有增建一倉庫,何人居住使用不明,且該地另有壽豐鄉光榮四街 33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落,上開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 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289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 拍定人自行負擔。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壽豐鄉光榮四街33號房屋),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 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