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為魚塭,356-2地號土地上並有貨櫃置放,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 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 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 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 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