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上種果樹、部分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所述屬實,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除道路外依現 況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 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 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3.
拍賣土地上柑橘、檳榔、香蕉等作物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底價,惟就實際 種類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種類數量如有增減或有滅失之情事,應買 人、執行當事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若可點交,依點交時實際 現狀為準。
4.
本件編號1土地係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