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7月3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4地號土地為部分馬路、其餘為未辦保存 登記2層磚造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2鄰石螺仔21之1號)坐落基地。另查封 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鄭振發在場稱建物係自己跟其子自住,無出租。又本件建物2樓 樓梯間、頂樓屋突有嚴重漏水,頂樓屋突鋼筋裸露。
2.
112年8月17日債權人陳報,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與其父親共同居住,無租地建屋或 出租他人。
3.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內部牆壁上有壁癌,室內有人居住使用中,維護狀況不佳,牆上 混凝土剝落鋼筋裸露。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206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6.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8.
本件暫編第206建號建物第一層占用鄰地72地號土地5.48平方公尺,第二層占用鄰地72地號 5.48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