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2.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執行標的坐落於南斗路389號房屋對面,騎上為雜草、雜木、香蕉樹,其地勢與鄰接路面有高低落差。
3.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六、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