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
2.
10-3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73號』建物(以下 簡稱373號建物)前方道路(台2丁瑞八公路)使用。
3.
地號10-2:位於373號 建物後方道路使用。
4.
9-2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67號至 369號』建物前方道路(台2丁瑞八公路)使用。
5.
7-3地號:位於門牌號碼 『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12號至320號』建物前方道路(台2丁瑞八公路)使用。
6.
12-3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50號至362號』建物前方道 路(台2丁瑞八公路)使用。」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5筆)應有部分。上開373號、367號至369號建物、312號至 320號建物、350號至362號建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 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373號、367號至369號建物、312號至320號建物、350號至362號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 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 自理。 依據民國112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均為鄉村區交通用地。 9-2地號土地疑似有門牌號碼『中山路373號』建物後方小部分占用。本案勘估 標的位於新北市瑞芳區基隆河南方之62號萬瑞快速道路與省道台二丁線交叉口 之瑞芳區中山路段處附近。其中由東向西方向,7-
9.
12-3地號土 地相連,為省道台二丁線中山路之既成道路。本案標的均屬非都市計劃地區之 鄉村區交通用地,除待徵收供道路使用外,開發價值性較低。」等語。 依據鑑定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其上均已鋪設柏油路面及畫 設交通標線,現供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應買人於投標 前應自行向權責認定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確認。本件拍定後,倘有 通行權(公用地役關係)糾紛,概由拍定人(承受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