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319地號土地上為空地、水溝。另據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具狀陳報,319地號土地為門牌 高雄市燕巢區瓊招路164號建物旁之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 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