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4地號土地為道路旁空地;另據鑑價報 告記載,814地號現為道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3.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屬58年蜈蜞潭農地重劃區土地,依 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 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 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