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22地號土地為畸零地;另據鑑價報告記 載,722地號現為道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trial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屬58年蜈蜞潭農地重劃區土地,依 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