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0月12日查封時,債權人導往現場,債務人弟弟在場,據地政人 員指界稱土地為一無門牌鐵皮建物占用,在場債務人弟弟稱,該鐵皮建物 由其與債務人各使用一半。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 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 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5.
本件土地已興建農舍,且領有使用執照,未經解除套匯管制前不得辦理分 割。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