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從外觀看1樓後方及3樓整層均為增建。
2.
債權人於112年8月16日陳報,據鄰居得知目前居住人為債務人之配偶。
3.
112年12月6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稱內部增建情形與前次勘測情形相同,另勘驗結果為內部有大量家具擺設,顯有人居住,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暫編第32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