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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112年7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號633之1 土地係位於貢寮區雞母嶺街2號建物東南方約17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 分作為菜圃使用,部分為雜木林。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屬「東北角海岸 (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 「農業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 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執行標的之實際界址及地上物占用情形仍應以 實地鑑界測量為準,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點交。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3.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又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 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