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按甲、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 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於民國112年3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0-3地 號土地位於新北市雙溪區八股6號之2建物東北方約66公尺處,為水泥空 地。90-5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東方約33公尺處,現況為雜草地及雜木 林。」。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 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 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 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水泥空地部分,何人所有及使用權源均不詳,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除就該部分土地不點交外,其餘土地依現況點交。
8.
trial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 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