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樹林區西園 段36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樹林區中山路三段206號西南方870公尺處,係 位於河邊之土地;樹林區西園段9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樹林區中山路三 段206號東南方380公尺處,為河堤外之雜木林。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水利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 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樹林區公所及經濟部水利 署第十河川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 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 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 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 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