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北宜路3段327號建物南方 約190公尺處,3-
5.
3-9地號土地與3-1地號土地相連,皆 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木林,另與非拍賣標的之3-
8.
3-11地號 土地相連;5-7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南方約8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及茶 園,無路可達;7-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茶園之占有使用情形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15.
3-9地號土地為森林區之林業用地,5-7地號土 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上開土地皆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 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16.
7-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 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