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拍賣1063之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1063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 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4.
1063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與鄰地混合使用,現休耕中,未有 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