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權人稱125-2地號為共有人使用,惟實際情形無從確定,拍定後如有權利人主 張權利,應提出證明資料供法院審酌。
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拍賣之125-2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六、125-2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 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5.
125-2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