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法院 112仁5482一

澎湖縣湖西鄉城北段140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停拍 減價拍賣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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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2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2 ~ 2024/07/11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2
保證金:
2
總坪數:
4.5
坪單價:
2.3萬/坪
持分地坪:
4.5 坪
總現值:
4.6 萬
拍後增值:
-5.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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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澎湖縣 湖西鄉 城北段 140地號,面積 473.4 m2,持分 1/32,10.2 萬
拍賣紀錄 (3)
2拍,2024/3/5,總底價 12.8萬,保證金 2.6萬,坪單價 2.9萬/坪,流標
3拍,2024/4/9,總底價 10.2萬,保證金 2萬,坪單價 2.3萬/坪,流標
停拍,2024/4/23,停拍
法院筆錄 (9)
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
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4.
本件拍賣之標別
5.
6土地,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 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之標別2至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 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9.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土地增值 (1)
1.
澎湖縣 湖西鄉 城北段 140地號
473.4 m2 × (1/32) × 3,100 元 - 10.2 萬元
= -5.7萬元
鄰近待拍
2024/4/30
1拍 點交
85.6 坪 / 36 萬
2024/4/30
1拍 不點交
399.1 坪 / 168 萬
2024/4/30
1拍 點交
188.1 坪 / 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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