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土地未臨路,目前為雜木 林,地勢為緩斜坡。另據債權人表示:拍賣之土地現為債務人使用,無出 租。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
5.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 標無效。(六)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 效。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