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為三合院建物。本件土地上建物 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 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 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