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於111年12月19日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查封指界時稱:均為道路用地,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2.
本件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陸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6.
本件標的物拍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1610地號、1611地號、1611─1地號、1082地號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其餘均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10.
2332─2及2500─1地號等5筆土地,依土地謄本登記事項所載: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依前案(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50821號)查有該5筆土地屬於「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G03站至05站地下穿越路線段工程用地,其補償款業經提領,未來亦有設定地上權之可能,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依土地謄本登記事項所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