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於111年12月19日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查封指界時稱:1646地號土地為道路,未鋪設柏油;2282地號土地部分為農田、部分設立圍籬,內部種植蔬菜及水果,上述之圍離及蔬菜、水果不是本件拍賣標的,且其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標的1646地號為道路用地,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3.
本件土地均僅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上述占用2282地號土地之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第107條規定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標的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依土地謄本登記事項所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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