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5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1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華聲街
3.
36號之出入口。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 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5月18日函復稱818地號土地係68使字第1116號 使用執照(67建士林字第006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 意。
6.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二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 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 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 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期間,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