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玖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標的於民國97年4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部分,另債務人哥哥表示自住中。執行法院復於民國112年8月8日再執行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新發段702地號土地上有1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六龜區新發里和平路105號)及部分草地,另地政人員表示有增建,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由其一人居住中,並稱標的建物無漏水,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及土地共有人就各該建物、土地均有優先承買權。如上列建物或土地之共有人僅就建物或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5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該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其中占用鄰地(新發段703地號土地)約2‧5平方公尺
6.
二層),將來可能有遭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