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多數建物坐落,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貳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7.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