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部分上由「門牌號碼:崁頂55號」之建物及車棚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8216號)鑑價報告書核定底價。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