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603地號土地依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據債權人陳報,經與債務人確認,標的無生產力,現無使用。
5.
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 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 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