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有多棟 建物,另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有紅瓦屋、鐵皮屋,惟無門牌,使用權源不明;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 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 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