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表示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 使用,房屋無漏水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無車位,管理費每月約新台幣(下同)1400餘元;另本 件於112年11月14日履勘時,債務人之配偶表示房屋由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無車位,並 詢管理員表示本件標的管理費每月1,760元(112年9月前每月管理費1,581元),自112年1月起未 繳納管理費,又經地政人員到場測量有增建(即附表建物編號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