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451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451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部分為空地、巷道,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枋坪巷36號)經編訂為43─1建號建物,亦坐落於451地號土地上。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451地號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僅就應有部分執行,43─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測量後一併就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拍賣,經鄰居稱43─1建號建物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無非自然死亡或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43─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6.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除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外,其餘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