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34地號呈狹長狀,土地有部分為鐵皮屋占用,部分為空地,556地號土地呈狹長不規則狀,為中正路之巷道用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未設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5.
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