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無路可達,為河床、雜木;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未臨路。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