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現為雜草空地。
3.
據前次執行之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雜草叢生。
4.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乙標係拍trial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乙標土地依地政機關來函係經重劃之耕地(位於漚汪農地重劃區),依農 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 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 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9.
本件乙標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 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 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六、本件乙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 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 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10.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