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方123307

臺南市南化區北安段517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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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列管
  • 2024/3/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9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71.8
保證金:
54.4
總坪數:
138.8
坪單價:
2萬/坪
持分地坪:
138.8 坪
總現值:
201.8 萬
拍後增值:
-7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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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南化區 北安段 517地號,面積 1,376.1 m2,持分 1/3,271.8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3/12,總底價 302萬,保證金 60.4萬,坪單價 2.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6)
1.
本件土地:
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上有一間未掛門牌之鐵皮建物,另一間為破損之磚造建物(門牌為南化區北寮84號),另有部分為空地, 其空地上有種植芭蕉。
3.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4.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 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優先承買權部分:
7.
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8.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 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0.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 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 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 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 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16.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0時30分行第2次拍賣程序。投標單請投 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南化區 北安段 517地號
1,376.1 m2 × (1/3) × 4,400 元 - 271.8 萬元
= -70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7
2拍 不點交
1,634 坪 / 5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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