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現場指界地政人員指稱現況為雜林及池塘。然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4年3月12日)之農業區,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單位查證,依主管單位公告為準。六、本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解決。
4.
網路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