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現場指界時,據在場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信和 街150號西方80公尺處之土地,其中第
2.
8地號土地上有搭建工寮,其餘多 數為雜木林,另土地上有部分種有作物,債權人於現場指稱作物為共有人 之一所種植。上述工寮及種植作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 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查無各共有人現實占有部分及 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 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 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 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 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 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 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 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