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部分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產業 道路及雜草;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已出租他 人。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方整,地勢緩升,臨約2.5米農路。
3.
拍賣土地於本院112年12月21日現場查封時,已出租第三人呂O欣,租期自109年1月1日起至125年12月31日止,租金總額為新臺幣185,000元,承租人 於108年11月28日已給付185,000元予債務人陳祥,拍定後不點交,承租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須具備原住民身分)。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 出,投標無效。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