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3.
774-1地號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74地號為羅東鎮天祥路之道路用地,其毗鄰 之774-1地號亦為道路沿邊之空地,惟部分被羅東鎮天祥路
4.
193號房屋 之屋前佔用小部分;於112年11月28日至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
6.
322地號土地現均為羅東鎮長春路53巷之巷道道路用 地,774地號土地現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空地,774-1地號土地現部分為 空地、部分其上有門牌號碼為羅東鎮天祥路
7.
193號房屋之雨遮占 用;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9.
本標774-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 餘標的為承買。
13.
774-1地號編定為道路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 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六、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