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暫編688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1044地號土地為房屋屋前空地。僅拍賣房地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本件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就全部標的一 併購買。
3.
本件暫編688建號房屋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於房屋共有人之承買權。
4.
暫編688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能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買受人自理。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 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拍賣暫編688地號不坐落在1044地號土地上,房屋占用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買受 人應自理其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