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無法到達,依空照圖所 示,其上現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現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 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 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