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呈三角型,現況為雜草、雜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 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 人自行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 法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