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數棟(門牌:頂 山
4.
101之3號)及一間廢棄磚造房屋,占有之法律關係不 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6.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