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農地, 現況部分為雜草,部分為菜園。本件據債權人陳報不知土地上作物為何人所有 及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如經測量確認有 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 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